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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原审被告(上诉人),于乐,男,汉族,江浙省嘉江人,大学生,住嘉江市人民路123号。委托代理人李晓分,江浙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。”
“原审原告(被上诉人),王翔,男,汉族,江浙省嘉江人,个体户,死者王超伟父亲,住嘉江市天河小区3楼211。代理人姚滨,将江浙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”
“上诉人于乐因杀害被上诉人王翔的儿子王超伟一案,不服江浙省嘉江人民法院第1123号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4年8月8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,法官李丽、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”
“被告于乐在一审中诉称……被告在进入酒吧之后,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被带到了包房当中,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起了占有血迹的刀……”
“……本院认为: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于乐参与杀害王超伟一案中,致一人死亡,一人受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于乐的上诉理由及辩解,均不能成立,本院不予采纳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依照第一百八十九条第(一)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宣判被告无期徒刑。
本裁定为终生裁定。”
当审判长把判决书上的内容全都念出来之后,于乐面色死灰,彻底绝望了。作为被告,他以后的人生,将会在监狱当中度过。他无法去想象那种黑暗的日子,一辈子啊!整整一辈子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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